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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第5條

為施行第(1)(a)或(3)款,如某人犯有關罪行當日,是在該人上一次就第2部罪行被定罪最少5年之後,則該人即視作從來沒有就任何第2部罪行被定罪。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樣本的要求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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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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