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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以下人士屬為施行第(1)款所指明者 —— (a) 檢查呼氣測試結果顯示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的人; (b) 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樣本的要求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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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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