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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根據本條要求提供尿液樣本,作出該要求的獲授權人員須決定該樣本須在有關船隻上或指定測試中心、警署抑或醫院提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樣本的要求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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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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