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根據第(4)款抽取血液樣本,該樣本只可在有關船隻上、指定測試中心、警署抑或醫院抽取。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凡根據第(4)款抽取血液樣本,該樣本只可在有關船隻上、指定測試中心、警署抑或醫院抽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