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在其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於某在航船隻上妥當地履行任何指定職責時,不得於該船隻上履行該指定職責。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任何人在其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於某在航船隻上妥當地履行任何指定職責時,不得於該船隻上履行該指定職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