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就第(2)款而言,某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則即屬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履行任何指定職責 —— (a) 該人妥當地履行該指定職責的能力當其時受損;及 (b) 在該人的血液或尿液中所發現含有的指明毒品(或指明毒品組合)的濃度,通常會使人不能妥當地履行任何指定職責。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就第(2)款而言,某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則即屬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履行任何指定職責 —— (a) 該人妥當地履行該指定職責的能力當其時受損;及 (b) 在該人的血液或尿液中所發現含有的指明毒品(或指明毒品組合)的濃度,通常會使人不能妥當地履行任何指定職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