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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8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8條

第8條

為施行第(6)款,如符合以下條件,法庭或裁判官經裁定某人犯了有關罪行(標的罪行)可命令終身取消該人的資格 —— (a) 該人之前曾被裁定犯違反第(1)或(2)款的罪行;及 (b) 經顧及標的罪行的犯罪情節及該人的行為舉止後,法庭或裁判官認為不宜繼續容許該人 —— (i) 如標的罪行屬違反第(1)款的罪行——操作在航船隻;或 (ii) 如標的罪行屬違反第(2)款的罪行——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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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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