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法庭或裁判官按照第(3)款裁定某人犯了罪行,則法庭或裁判官須作出以下命令 —— (a) 如該人從來沒有就任何第3部罪行被定罪——命令取消該人的資格至少2年;或 (b) 如屬其他情況——命令取消該人的資格至少5年。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如法庭或裁判官按照第(3)款裁定某人犯了罪行,則法庭或裁判官須作出以下命令 —— (a) 如該人從來沒有就任何第3部罪行被定罪——命令取消該人的資格至少2年;或 (b) 如屬其他情況——命令取消該人的資格至少5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