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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第3條

就第(1)款而言,某人如符合以下說明,則即屬正受非指明藥物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控制某船隻 —— (a) 該人妥當地操作該船隻的能力當其時受損;及 (b) 在該人的血液或尿液中所發現含有的非指明藥物(或非指明藥物組合)的濃度,通常會使人不能妥當地操作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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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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