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被控犯第17(3)條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以下指明毒品是合法取得的 —— (i) 如該人的血液或尿液中只含有一種指明毒品——該毒品;或 (ii) 如該人的血液或尿液中含有多於一種指明毒品——每一種指明毒品;及 (b) 該人是按照有關指示服用或使用該毒品或該等毒品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分部 — 關於所訂罪行的補充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