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本條中 —— 指示 (advice)就指明毒品而言,指處方、施用或提供該毒品的醫護專業人員所給予的書面或口頭指示; (a) 醫生; (b) 註冊牙醫; (c) 姓名已載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5條所指的藥劑師名冊的人;或 (d) 按(a)、(b)或(c)段述及的人的指引或在其監督之下行事的人。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在本條中 —— 指示 (advice)就指明毒品而言,指處方、施用或提供該毒品的醫護專業人員所給予的書面或口頭指示; (a) 醫生; (b) 註冊牙醫; (c) 姓名已載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5條所指的藥劑師名冊的人;或 (d) 按(a)、(b)或(c)段述及的人的指引或在其監督之下行事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