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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0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0條

第18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第20條

(1) 被控犯第18(5)條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在該人的血液或尿液中所發現含有的有關非指明藥物(或非指明藥物組合),是合法取得的; (b) 該人不知道(而按理亦不能知道)在其血液或尿液中所發現含有的該藥物(或該等藥物組合),在按照指示服用或使用的情況下,會使該人沒有能力作出下述行為 —— (i) 就違反第18(1)條的罪行而言——妥當控制有關船隻;或 (ii) 就違反第18(2)條的罪行而言——妥當地履行有關指定職責;及 (c) 該人是按照該指示服用或使用該藥物(或該等藥物組合)的。 (2) 為施行第(1)款,如非指明藥物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合法取得 —— (a) 非指明藥物是由醫護專業人員處方、施用或提供予被控人; (b) 非指明藥物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劑製品,且 —— (i) 已如《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章,附屬法例A)第36條述及般註冊;及 (ii) 根據香港法律,無需處方即可出售;或 (c) 非指明藥物屬 —— (i) 《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成藥;及 (ii) 已根據該條例第121條註冊。 (3) 在本條中 —— 非指明藥物 (non-specified drug)指不屬指明毒品的藥物; (a) 就第(2)(a)款描述的非指明藥物而言,指 —— (i) 處方、施用或提供該藥物的醫護專業人員所給予的書面或口頭指示;或 (ii) 附同所處方或提供的藥物的標籤(《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者)上的資訊; (b) 就第(2)(b)款描述的非指明藥物而言——指附同該藥物的標籤(《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者)上的資訊;或 (c) 就第(2)(c)款描述的非指明藥物而言——指與該藥物一起供應的說明書(《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者)上的資訊; (a) 醫生; (b) 註冊牙醫; (c) 《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 (d) 姓名已載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5條所指的藥劑師名冊的人;或 (e) 按(a)、(b)、(c)或(d)段述及的人的指引或在其監督之下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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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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