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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如非指明藥物符合以下說明,即屬合法取得 —— (a) 非指明藥物是由醫護專業人員處方、施用或提供予被控人; (b) 非指明藥物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劑製品,且 —— (i) 已如《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章,附屬法例A)第36條述及般註冊;及 (ii) 根據香港法律,無需處方即可出售;或 (c) 非指明藥物屬 —— (i) 《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成藥;及 (ii) 已根據該條例第121條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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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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