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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某人就某船隻被控第16(5)、17(3)或18(5)條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被控人可被判該項罪行罪名不成立而一項或多於一項下述條文所訂罪行的罪名成立 —— (a) 就本地船隻而言——《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32條;或 (b) 就其他船隻而言——《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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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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