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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3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3條

初步藥物測試

第23條

(1) 獲授權人員可要求下述任何人接受一項或多於一項初步藥物測試 —— (a) 正在操作或正在企圖操作在航船隻的人; (b) 正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或正企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 (c) 被該人員有合理因由 —— (i) 懷疑在以下情況下曾操作或曾企圖操作在航船隻的人 —— (A) 在其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或 (B) 在受任何藥物影響時; (ii) 懷疑是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曾操作或曾企圖操作在航船隻;及 (B) 該人已於該船隻在航時,干犯了海上交通罪行; (iii) 懷疑在以下情況下曾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或曾企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 —— (A) 在其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或 (B) 在受任何藥物影響時;或 (iv) 懷疑是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曾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或曾企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及 (B) 該人已於該船隻在航時,干犯了海上交通罪行。 (2) 如有以下情況,獲授權人員亦可要求某人接受一項或多於一項初步藥物測試 —— (a) 因某在航船隻在場而有意外發生;及 (b) 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在該意外發生時 —— (i) 正在操作或正在企圖操作該船隻;或 (ii) 正於該船隻上履行或正企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 (3) 如有關獲授權人員在某地方根據第(1)或(2)款要求某人接受初步藥物測試,該人員可要求該測試 —— (a) 在該地方或其附近進行;或 (b) 在該人員指明的任何指定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進行。 (4) 如要求進行的是快速口腔液測試,獲授權人員可要求第(1)或(2)款所指的人提供一個或多於一個口腔液樣本。 (5) 獲授權人員在根據第(1)或(2)款要求某人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時,須警告該人 —— (a) 可被要求接受多於一項初步藥物測試;及 (b) 如沒有按要求接受任何測試,或沒有按要求提供任何樣本,該人可遭檢控。 (6) 在以下情況下,獲授權人員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某人 —— (a) 因對該人進行的海上現場清醒度測試的結果,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干犯了第16(5)、17(3)或18(5)條所訂罪行; (b) 因對該人進行的快速口腔液測試的結果,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的口腔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或 (c) 因對該人進行的尿液檢查測試的結果,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的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 (7) 在任何以下情況下,獲授權人員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某人 —— (a) 該人在根據本條被要求接受海上現場清醒度測試時,沒有按要求行事; (b) 該人在根據本條被要求提供口腔液樣本以作快速口腔液測試時,沒有按要求行事; (c) 該人在根據本條被要求提供尿液樣本以作尿液檢查測試時,沒有按要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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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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