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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可要求下述任何人接受一項或多於一項初步藥物測試 —— (a) 正在操作或正在企圖操作在航船隻的人; (b) 正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或正企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 (c) 被該人員有合理因由 —— (i) 懷疑在以下情況下曾操作或曾企圖操作在航船隻的人 —— (A) 在其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或 (B) 在受任何藥物影響時; (ii) 懷疑是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曾操作或曾企圖操作在航船隻;及 (B) 該人已於該船隻在航時,干犯了海上交通罪行; (iii) 懷疑在以下情況下曾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或曾企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 —— (A) 在其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或 (B) 在受任何藥物影響時;或 (iv) 懷疑是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A) 該人曾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或曾企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及 (B) 該人已於該船隻在航時,干犯了海上交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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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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