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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第3條

懷疑在以下情況下曾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或曾企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 —— (A) 在其血液或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或 (B) 在受任何藥物影響時;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測試及樣本的要求以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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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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