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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以下情況,獲授權人員亦可要求某人接受一項或多於一項初步藥物測試 —— (a) 因某在航船隻在場而有意外發生;及 (b) 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在該意外發生時 —— (i) 正在操作或正在企圖操作該船隻;或 (ii) 正於該船隻上履行或正企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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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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