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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以下情況下,獲授權人員可無需手令而逮捕某人 —— (a) 因對該人進行的海上現場清醒度測試的結果,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干犯了第16(5)、17(3)或18(5)條所訂罪行; (b) 因對該人進行的快速口腔液測試的結果,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的口腔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或 (c) 因對該人進行的尿液檢查測試的結果,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該人的尿液中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測試及樣本的要求以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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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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