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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該人從來沒有就任何第3部罪行被定罪(不論是循簡易程序定罪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測試及樣本的要求以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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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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