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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局限第(1)款的情況下,如有以下情況,某人即屬沒有提供口腔液樣本以作快速口腔液測試,或沒有提供尿液樣本以作尿液檢查測試 —— (a) 該人提供的樣本不足以使該測試得以進行;及 (b) 該人提供樣本的方式,未能使該測試目的得以令人滿意地達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測試及樣本的要求以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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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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