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為施行第(2)(a)或(4)款,如某人犯有關罪行當日,是在該人上一次就第3部罪行被定罪最少5年之後,則該人即視作從來沒有就任何第3部罪行被定罪。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為施行第(2)(a)或(4)款,如某人犯有關罪行當日,是在該人上一次就第3部罪行被定罪最少5年之後,則該人即視作從來沒有就任何第3部罪行被定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