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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根據本條要求提供樣本 —— (a) 除(b)段另有規定,作出該要求的獲授權人員,須決定所要求的樣本為血液樣本或尿液樣本抑或兩者;及 (b) 如醫生認為基於醫學上的理由而不能或不應抽取血液樣本,則要求提供的樣本須為尿液樣本。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測試及樣本的要求以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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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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