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5條要求某人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該人的血液樣本須由該人員所指明的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抽取。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如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5條要求某人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該人的血液樣本須由該人員所指明的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抽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