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5條要求某人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該人的血液樣本須由該人員所指明的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抽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關於測試及樣本的要求以及相關罪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