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 (i) 如該人從來沒有就任何第3部罪行被定罪(不論是循簡易程序定罪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 (i) 如該人從來沒有就任何第3部罪行被定罪(不論是循簡易程序定罪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或 (ii) 如屬其他情況——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