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然而,法庭或裁判官可基於特別理由,命令取消有關的人的資格一段較短期間,或命令不取消該人的資格。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然而,法庭或裁判官可基於特別理由,命令取消有關的人的資格一段較短期間,或命令不取消該人的資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