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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證明尿液樣本是由獲授權人員或醫生根據第25條從某人取得的證據,可藉出示核證該事實並看來是由該人員或醫生(視屬何情況而定)簽署的文件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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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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