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證明血液樣本是在某人同意下由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根據第26(1)條從該人抽取的證據,可藉出示核證該事實並看來是由該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簽署的文件而提供。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證明血液樣本是在某人同意下由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根據第26(1)條從該人抽取的證據,可藉出示核證該事實並看來是由該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簽署的文件而提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