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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證明血液樣本是在某人同意下由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根據第26(1)條從該人抽取的證據,可藉出示核證該事實並看來是由該醫生、註冊護士或登記護士(視屬何情況而定)簽署的文件而提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關於樣本的證據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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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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