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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第4條

證明某血液或尿液樣本中某藥物濃度的證據,可藉出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文件而提供:看來是《證據條例》(第8章)第25條所指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已識別該血液或尿液樣本並說明其中發現的該藥物濃度。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關於樣本的證據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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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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