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證明某血液或尿液樣本中某藥物濃度的證據,可藉出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文件而提供:看來是《證據條例》(第8章)第25條所指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已識別該血液或尿液樣本並說明其中發現的該藥物濃度。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證明某血液或尿液樣本中某藥物濃度的證據,可藉出示符合以下說明的文件而提供:看來是《證據條例》(第8章)第25條所指的證明書,而該證明書已識別該血液或尿液樣本並說明其中發現的該藥物濃度。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