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證明某人提供的血液或尿液樣本中某藥物濃度的證據,即為證明在指稱罪行發生時,該人血液或尿液中該藥物濃度不低於該樣本中該藥物濃度的證據。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證明某人提供的血液或尿液樣本中某藥物濃度的證據,即為證明在指稱罪行發生時,該人血液或尿液中該藥物濃度不低於該樣本中該藥物濃度的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