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根據第26(4)條被抽取血液樣本的人,如在就分析該樣本作出同意時,要求獲得一份該樣本,則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在該樣本中發現含有某藥物或該樣本中某藥物濃度的證據不得被接納 —— (a) 發現含有該藥物的樣本,是屬於在抽取該人的樣本時被分成兩份其中的一份;及 (b) 另一份已提供給該人。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8條
根據第26(4)條被抽取血液樣本的人,如在就分析該樣本作出同意時,要求獲得一份該樣本,則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在該樣本中發現含有某藥物或該樣本中某藥物濃度的證據不得被接納 —— (a) 發現含有該藥物的樣本,是屬於在抽取該人的樣本時被分成兩份其中的一份;及 (b) 另一份已提供給該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