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獲授權人員可在任何時間,為要求曾操作某在航船隻或曾於某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接受檢查呼氣測試或初步藥物測試,而截停和登上該船隻。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獲授權人員可在任何時間,為要求曾操作某在航船隻或曾於某在航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接受檢查呼氣測試或初步藥物測試,而截停和登上該船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