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1)或(2)款登上船隻的獲授權人員,可帶同協助該人員施行本條所需的任何人登船。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根據第(1)或(2)款登上船隻的獲授權人員,可帶同協助該人員施行本條所需的任何人登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