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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為根據第32(2)條進行調查,獲授權人員 —— (a) 可作出下述要求:該人員所登上的船隻、該船隻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件,在進行調查所需的期間內,須不受干擾(不論是一般地或在特定方面); (b) 可進行該人員認為需要的量度、拍照和製備紀錄; (c) 在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就某物品或物質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情況下,可觀察、檢查及搜查該船隻或第32(2)(a)或(b)條提述的人(疑犯),並扣押該物品或物質,並從該船隻上或該人身上帶走該物品或物質; (d) 可在為下述目的所需的期間內,扣留根據(c)段帶離的物品或物質 —— (i) 進行檢驗,並安排將該物品或物質處理或測試; (ii) 確保該物品或物質在檢驗完成之前不受干擾;或 (iii) 確保該物品或物質在本條例所訂的罪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可供使用作為證據; (e) 如該人員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能夠提供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資料提供者),可要求資料提供者須在沒有其他人(資料提供者指定要在場的人或該人員容許在場的人除外)在場的情況下,回答該人員認為適當的任何問題,並簽署資料提供者所的作回答屬真實的聲明; (f) 可 —— (i) 要求該疑犯將其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該人員可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個人資料,給予該人員;及 (ii) 要求該疑犯出示該船隻的航海日誌或該人員為進行調查所需查看的任何文件(包括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獲發的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可查閱該日誌或文件中的記項和製備其複本;及 (g) 可在該人員就該懷疑犯罪行為進行查訊時,將該疑犯扣留一段合理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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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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