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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要求該疑犯出示該船隻的航海日誌或該人員為進行調查所需查看的任何文件(包括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獲發的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可查閱該日誌或文件中的記項和製備其複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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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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