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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獲授權人員根據第(1)(e)款要求任何人回答問題,則無論是所提的問題或是所作的回答,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均不得獲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但就有關回答或有關回答屬真實的聲明而提起關乎以下事宜的法律程序除外 —— (a) 違反第(1)(e)款的罪行; (b) 第(3)(b)款所訂罪行; (c)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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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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