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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可在以下情況下,要求某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遵從第(2)款所指的規定 —— (a) 該船隻是在航船隻而因其在場有意外發生;或 (b) 某人被懷疑已在操作該船隻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時,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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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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