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有關規定如下 —— (a) 口頭上告知獲授權人員,在有關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有關船隻的船長、操作有關船隻的人或於有關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的姓名及地址;及 (b) 在該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後的合理時間內,向獲授權人員提交由該擁有人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簽署的書面陳述,指明在該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操作該船隻的人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的姓名及地址。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有關規定如下 —— (a) 口頭上告知獲授權人員,在有關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有關船隻的船長、操作有關船隻的人或於有關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的姓名及地址;及 (b) 在該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後的合理時間內,向獲授權人員提交由該擁有人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簽署的書面陳述,指明在該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操作該船隻的人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的姓名及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