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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如有以下情況,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 (a) 該擁有人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沒有遵從第(2)款所指的規定;或 (b) 該擁有人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 (i) 根據第(2)(b)款提交的陳述書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 (ii) 知道該陳述書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陳述書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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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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