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就第(3)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能證明有關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不知道以及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無法確定在有關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操作該船隻的人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的姓名或地址,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4條
在就第(3)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能證明有關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不知道以及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無法確定在有關意外或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該船隻的船長、操作該船隻的人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的人的姓名或地址,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