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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有以下情況,某人即視作已確立為第(4)款所指的免責辯護而需確立的事宜 —— (a) 所舉出的證據,已足夠帶出就該事宜的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情況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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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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