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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5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5條

逮捕和發出指示的權力

第35條

(1) 獲授權人員 —— (a) 在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已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可逮捕該人,並將該人帶離某船隻,並且可將該人帶往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及 (b) 在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就某船隻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可指示該船隻連同該船隻上的人駛往最接近的水警基地或海事處辦事處或該人員指示的任何地方。 (2) 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疑犯)就某船隻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該人員 —— (a) 可指示 —— (i) 該疑犯停止操作或企圖操作該船隻;及 (ii) 該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在指明期限內安排合資格人員操作該船隻; (b) 可指示 —— (i) 該疑犯停止於該船隻上履行或企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及 (ii) 該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在指明期限內安排合資格人員在該船隻上履行該職責;及 (c) 可指示該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立即安排將該疑犯送上岸。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b)或(2)款作出的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4) 在本條中 —— 代理人 (agent)就某船隻而言,指在香港以該船隻擁有人的代理人的身分行事的人; (a) 就操作某船隻而言,指可合法操作該船隻的人;或 (b) 就在某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而言,指可合法在該船隻上履行該指定職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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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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