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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 —— (a) 在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已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可逮捕該人,並將該人帶離某船隻,並且可將該人帶往警署以按照《警隊條例》(第232章)處理;及 (b) 在該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有人就某船隻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可指示該船隻連同該船隻上的人駛往最接近的水警基地或海事處辦事處或該人員指示的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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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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