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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因由懷疑某人(疑犯)就某船隻干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該人員 —— (a) 可指示 —— (i) 該疑犯停止操作或企圖操作該船隻;及 (ii) 該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在指明期限內安排合資格人員操作該船隻; (b) 可指示 —— (i) 該疑犯停止於該船隻上履行或企圖於該船隻上履行任何指定職責;及 (ii) 該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在指明期限內安排合資格人員在該船隻上履行該職責;及 (c) 可指示該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立即安排將該疑犯送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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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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