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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獲授權人員知道或有理由懷疑涉及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某船隻在任何非住宅處所之內或之上,則該人員在應要求(如有的話)而出示妥為認證並顯示其權限的文件後,可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上述處所;及 (b) 檢查和搜查獲授權人員有合理因由懷疑已干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疑犯),並行使第8或23條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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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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