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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以下情況下,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獲授權人員進入任何非住宅處所(有需要時可強行進入):裁判官因經宣誓而作的告發 —— (a) 信納 —— (i) 進入該處所的要求已遭拒絕或合理預期會遭拒絕,且 —— (A) 已向該處所佔用人發出申請手令意向通知書;或 (B) 發出上述通知書會破壞進入該處所的目的; (ii) 該處所無人佔用,或有關佔用人暫時不在;或 (iii) 情況緊急;及 (b) 信納為第(4)款指明的任何目的,進入該處所是有合理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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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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