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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第6條

獲授權人員在離開任何無人佔用的處所時,須在有效防禦侵入者方面,令該處所所處的狀況是一如在該人員進入時所處的狀況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執法及相關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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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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