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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款所指的通知須 —— (a) 符合訂明格式; (b) 由送達該通知的獲授權人員簽署;並 (c) 述明 —— (i) 屬該通知送達對象的疑犯的姓名及該疑犯所在的船隻的名稱; (ii) 指稱已犯了的罪行及該罪行的充分詳情; (iii) 該指稱罪行的發生時間及地點;及 (iv) 該疑犯須於何時何地到裁判官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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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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