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已獲送達第(1)款所指的通知的疑犯,藉根據第(4)款發出的手令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則裁判官除可處以其他刑罰外,並可命令該疑犯單就該手令繳付不超過$400的訟費。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如已獲送達第(1)款所指的通知的疑犯,藉根據第(4)款發出的手令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則裁判官除可處以其他刑罰外,並可命令該疑犯單就該手令繳付不超過$400的訟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