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已獲送達第(1)款所指的通知的疑犯,藉根據第(4)款發出的手令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則裁判官除可處以其他刑罰外,並可命令該疑犯單就該手令繳付不超過$400的訟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執法及相關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