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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7條

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 第7條

第7條

根據第(6)款命令繳付的任何訟費,可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14條作為欠政府的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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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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